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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

来源:上海继承律师 网址:http://www.lswhjtsg.com/ 时间:2016-11-15 10: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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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邮电通信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三章行业管理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五章设施保护 第六章服务与监督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章名】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邮电通信事业发展,适应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邮电通信的建设、生产、经营和公用、专用通信行业的管理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工作的领导,积极发展邮电通信事业。各有关部门应当支持、配合邮电部门做好邮电通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省邮电管理局负责本省邮电通信工作,是本省邮电通信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通信行业管理职责 市(地区)、县(市、区)邮电局(邮政局、电信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邮电通信建设和邮电通信业务工作,并受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行业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邮电通信部门应当加强管理,提高质量,为社会提供迅速、准确、安全、方便的邮电通信服务,保障用户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维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通信设施安全的义务,不得侵犯他人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当对发展、建设邮电通信事业和保护邮电通信设施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章名】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条块结合、分级负责、联合建设的原则 将邮电通信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城乡建设总体规划 第八条公用通信网和专用通信网的建设应当统筹规划,协调发展。除国家规定允许可以建设专用通信网的部门外,其他部门、单位应当充分利用公用通信网,避免重复建设 第九条省会至各市(地区)的邮电通信网路,由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投资建设,并组织实施 市(地区)至县(市、区)和县(市、区)际之间的邮电通信网路,由市(地区)和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联合投资建设,市(地区)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县(市、区)至乡(镇)的邮电通信网路,由县(市、区)、乡(镇)和邮电部门联合投资建设,县(市、区)邮电部门组织实施 乡(镇)至村的邮电通信网路,由乡(镇)人民政府按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技术标准自行建设,上级人民政府和邮电部门应当给予扶持 第十条建设城市新区、开发区、工矿区、住宅区、风景名胜区、车站、机场和旧城改造,以及公路、桥梁、隧道、水利、人防工程、城市道路等大型工程时,应将邮电局(所)、电信管线、邮政运输通道及转运场地等通信设施纳入配套建设计划,统一规划,统一设计,同步建设 第十一条邮电部门在不影响建筑物、构筑物的结构强度和使用的前提下,可以在桥梁、隧道、人防工程和公私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上无偿附挂通信线路。因附挂通信线路对建筑物、构筑物造成损坏的,邮电部门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附挂通信线路的建筑物、构筑物检修时,其管理人或使用人应当提前通知邮电部门 第十二条邮电部门设置线杆和埋设电缆,应当在保持线路合理走向的前提下节约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支持和优惠 第十三条邮电部门应当根据方便群众的原则设置邮亭、邮政报刊亭、公用电话亭、邮政信箱、邮筒或者进行流动服务。规划、市政、公安、工商行政等有关部门应当给予支持 第十四条城市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应当在地面层设置信报收发室或标准信报箱 新建、改建居民住宅楼、办公楼,应当将信报箱和室内电话布线列入建筑设计标准和竣工验收项目 【章名】 第三章行业管理 第十五条下列邮电通信业务,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 (一)信件和其他具有信件性质的物品寄递业务 (二)邮票发售 (三)长途电话、电报、市内电话、蜂窝式无线移动电话、数据传输、图文传真、农村电话 (四)磁卡电话的磁卡印制和发行销售 (五)电话号簿、邮政编码簿的编印发行 (六)国家规定由邮电部门统一经营的其他邮电通信业务 第十六条非邮电部门经批准可以经营下列邮电通信业务 (一)无线电寻呼业务 (二)800兆赫集群电话业务 (三)450兆赫无线电移动通信业务 (四)国内VSAT(甚小天线地球站)通信业务 (五)电话信息服务业务 (六)计算机信息服务业务 (七)电子信箱业务 (八)电子数据交换业务 (九)可视图文业务 (十)邮政终端业务 (十一)经国务院或邮电部批准允许经营的其他邮电通信业务 经营前款业务,必须持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发给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经营无线电通信业务,还须持无线电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邮电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依法委托非邮电部门的单位和个人代办邮电通信业务。接受委托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执行统一的邮电业务规章制度和资费收取标准 接受邮电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专用通信网,只限于建网单位内部使用。在公用通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地区,经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向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手续后,专用通信网可代办部分公众通信业务 第十九条非邮电部门新建、改建和扩建通信网路应经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二十条生产、销售、安装和使用通信设备、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并接受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未经检验合格和未取得入网许可证的通信设备、产品,不得销售和安装使用 第二十一条印制通信使用的信封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并由省邮电部门监制,未经监制,不得生产、销售。印制明信片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和邮电部规定的规格标准 未经省邮电通信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仿印邮票图案或印制与邮票相似的印件 第二十二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公用通信网内接装通信终端设备或者影响公用通信网安全运行的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扩大或者改变通信设施、设备的用途 【章名】 第四章社会保障 第二十三条铁路、公路、航空等运输单位均负有载运邮件的责任。邮电部门委托运输单位运送邮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承运单位应保证邮件安全,优先发运。邮件在运输单位保管或运输途中,发生损毁、丢失、短少、污损、水湿的,除因邮件本身或不可抗力造成的以外,承运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或者双方协议负责赔偿 第二十四条供电部门必须按供用电规则保证邮电通信用电 第二十五条单位收发人员应当妥善保管、及时传递邮件、电报,不得私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不得撕揭邮票。对无法投递的邮件、电报,要及时退回邮电部门 第二十六条邮件、电报在运输传递过程中,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司法机关依法检查、扣押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检查或扣押 第二十七条执行邮件运输、投递任务和抢修通信设施的邮电专用车辆和工作人员 在进出车站、机场和通过检查站(点)、桥梁时应优先放行 执行通信任务的邮电专用车辆发生交通违章的,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做好记录后先予放行,待其完成邮递任务后,再按规定处理 第二十八条禁止伪造或者冒用邮电专用标志、邮电标志服装、邮政日戳、邮政夹钳、邮袋等邮电专用品 第二十九条邮电部门开展的邮政储蓄、邮政汇兑业务,接受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开户银行应当提供便利,及时支付邮政储蓄、邮政汇兑所需的款项 第三十条禁止在邮电通信运营单位门前或出入通道摆摊、停车、堆物,妨碍用户或邮电通信车辆通行 第三十一条新设、搬迁、更名的单位,应按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基本设施和条件 向所在地邮电部门办理邮件投递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邮电用户必须按照核准的项目使用邮电通信设备,按时交纳邮电资费 不得利用邮电通信进行法律所禁止的活动。逾期未交纳邮电资费的,加收滞纳金或中止使用邮电通信设施 第三十三条禁止非法拦截邮电通信车辆,妨碍邮电通信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扰乱邮电通信经营场所秩序和进行妨碍邮电通信工作正常进行的其他行为 【章名】 第五章设施保护 第三十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邮电通信设施列为安全保卫重点对象,建立保护邮电通信设施的责任制度 邮电部门应当加强对邮电通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 司法机关对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危害邮电通信安全的案件应当及时侦破,依法处理 第三十五条禁止侵占、破坏、盗窃邮电通信设施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邮电通信安全 禁止毁坏、污损邮政信箱、信筒、邮政自动出售设备、公用电话机、电话亭等邮电通信设施 禁止非法复制、销售和盗用他人入网的无线移动电话、无线寻呼机等通信终端设备的号码;禁止盗用他人电话号码、帐号 第三十六条